
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入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一)认真审核《税务栓查作底稿》,慎重签署串串店意见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和数据进行的描述,也是证据的组成部分。因此,串串店对《税务检查工作底稿》要慎重对待,不能草率签下“情况属实”的字样,在上面签署意见之前要首先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上所涉及的业务和数据,查找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认真核实,务求准确,然后再根据核对的情况签署串串店的真实意见。
(二)可以采取预缴涉案税款,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只要发现被查串串店有未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就必然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少缴纳的税款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滞纳金在计算比例上是很低的,但是如果滞纳税款的时间较长,就可能对滞纳金累积成一个很大的数额。
税务检查人员从查出涉案税款到最终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履行一系列检查工作程序,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这样必然要延长滞纳税款的时间。
因此,被查串串店在检查中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检查人员进行沟通,沟通的目的不仅是要及时澄清一些非违法问题,而且还可以从中了解在检查中所涉嫌的违法问题的情况。被查企业对于税务机关查出的税款,如果在将来可能的听证、复议和诉讼中胜算把握不大,其滞纳的每一天都要加收不菲的滞纳金,被查企业就应当考虑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甚至在检查过程中就尽早缴纳有关税款,以尽量缩短滞纳税款的时间,争取少加收滞纳金的结果。被查串串店在检查中就预缴涉案税款,也是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还可以争取税务机关酌情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三)依法行使权利,不要错过时机
被查串串店除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之外,对罚款还享有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被查串串店在相继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告知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条件和期限,如果被查串串店对其中的事项仍有异议,切记不要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的最佳时机。
(四)被强制执行,要防止财产非正常损失
被查串串店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
的;或者对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被查串串店虽然处于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地位,但仍要关注串串店的正当权益不能受到侵害。
(1)扣缴存款不能超过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
(2)税务机关在对财产进行变现时,要按照法定的变现顺序进行,不能随意选择处理财产的方式,造成低价处理财产,使被查串串店蒙受额外经济损失。
(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给被查串串店造成了经济损失,被查串串店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